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商業調查官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55 條
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

第 56 條
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 57 條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

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第 58 條
商業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案件之商業問題判斷。
二、商業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專業意見。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