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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6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應辦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