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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一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72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
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