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一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75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業務由文書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