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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一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77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準用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