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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86 條
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及整理事項。
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審核及分析事項。
三、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
五、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事項。
六、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