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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10年06月18日)
第 9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十、主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活動。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