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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112年07月06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