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48-3 條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之。
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