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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57 條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
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