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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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59-1 條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