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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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59-3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