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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59-5 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