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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60 條
職務法庭審理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官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職務法庭審理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法官職務案件之程序及裁判,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