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68 條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