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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112年12月15日)
第 70 條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