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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10 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