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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12 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不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第一項至前項票選,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二項規定。

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三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前條第六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應檢附前條第七項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