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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5 條
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

經遴任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者,應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