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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8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