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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0日)
第 11 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