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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46 條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