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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50 條
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