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51 條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