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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54 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