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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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57 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