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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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