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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69 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