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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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0日)
第 7 條
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職務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經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