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28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