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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26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第 27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8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