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6月24日)
第 11 條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