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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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6月24日)
第 19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