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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6月24日)
第 21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