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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6月24日)
第 24 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