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6月24日)
第 7 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