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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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4月18日)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