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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4月18日)
第 4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