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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及家事事件 ( 110年06月25日)
第 10 條
法院處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經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