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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5日)
第 2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