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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5日)
第 1 條
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第 3 條
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實施下列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之限制:
一、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三、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