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5日)
第 3 條
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實施下列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之限制:
一、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三、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