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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及家事事件 ( 110年06月25日)
第 8 條
民事或家事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不受民事或家事程序法有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