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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四 章 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及職務法庭案件 ( 110年06月25日)
第 11 條
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第 12 條
法院處理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