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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 二 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第 二 節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 111年05月27日)
第 10 條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