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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 二 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第 二 節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 111年05月27日)
第 14 條
金錢賠償之金額以被害者全部被剝奪所有權之財產,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合併計算後之價值總額,按附表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