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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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112年01月06日)
第 3 條
資安院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資安院院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資安院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數位部得令資安院另為適當之處置。<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