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得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br />
資安院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資安院院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資安院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數位部得令資安院另為適當之處置。<br />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