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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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 112年07月17日)
第 7 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後予以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之更正,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書之正本一併公告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