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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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第 二 節 自治事項
( 111年05月25日)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